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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徐行小学章程(第七届第六次教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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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光绪32年(1906年),闵宝如设私立徐行小学。民国3年(1914年),创建徐行乡立第一初级小学。

60年代,学校精心研究课堂教学模式,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取得公认的成效,在全市范围内享有“小育才”之称。70年代,学校被列为嘉定县重点小学。80年代初始连续被评为市、县(区)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1991年起,学校被列为上海市课程教材改革整体试验学校,率先实行中小学“五四”分段新学制。1998年,学校又被列为上海市课程教材改革研究基地,承担了新一轮课程教材改革的试点任务。2003年起,学校整体设计并发展乡土文化课程建设。

学校坚守地域文化,秉承百年乡风,以乡土特色、民俗文化为载体和切入点,以“仁爱、敏学、强体、特立”为育人目标,提出了“叩响每一个孩子心灵的小宇宙”这一校本的哲学思考,并逐步形成了“乡土文化教育”特色品牌。

学校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健康促进单位、全国中小学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全国中小学品质课程联盟品质课程实验学校,连续七届获得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并且荣获全国中小学艺术教育特色项目(草编项目)、全国优秀红领巾社团(草编社团)、上海市安全文明学校、上海市卫生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市校园文化建设“一校一品”特色学校、上海市中小学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上海市非遗进校园十佳传习基地、上海市示范性学校少年宫提名、上海市“非遗在校园”示范学校、上海市项目化学习实践校、上海义务教育劳动课程设计与研究试点学校、嘉定区中小学劳动教育特色校、嘉定区“大思政课”建设重点实验区项目重点实验校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徐行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ading District Xuhang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勤学路58号;邮政编码为201808;官方网址为http://xhxx.ijd.cn。

第四条  本校为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管理,为实施         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的小学阶段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69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补助收入,还包括其他收入

第七条  办学目标: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引领,遵循每个儿童独特的天性和本质,使其在自身基础上都能自我充分发展。坚持“为生命立心、为幸福育根”的办学理念,回归教育本原、坚守教育理想,把学校办成一所有影响力、特色鲜明、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新优质学校。

内涵阐述:学校发展的战略定位是办一所“最具乡村气息的学校”、“最具根性特质的学校”、“最具人文情怀的学校”、“最具科技范儿的学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为生命立心,为幸福育根

内涵阐述:回归原点,滋养心根,是教育的核心所在;教育就是培育“心根”,育人就好像种树,只有根深才能叶茂;学校以“心根教育”为教育哲学,提出了“为生命立心,为幸福育根”的办学理念,就是要回归教育本原、坚守教育理想,把徐行小学办成百姓家门口的新优质学校。

育人目标:仁爱  敏学  强体  特立

内涵阐述:

【仁爱】——就是恭俭仁孝、知书达理、敬人爱人、温和宽容;

【敏学】——就是敏而好学、融会贯通、温故知新、博古通今;

【强体】——就是修身养性、强身健体、乐观向上、率真豁达;

【特立】——就是遍本渊源、躬行践履、探索发现、琢玉成器。

第九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十条  课程理念:叩响每一个孩子心灵的“小宇宙”

内涵阐述:每一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孩子并不是白纸,而是一颗希望的种子,每一个孩子与生俱来都带有独特的基因和密码;每一个孩子心中都藏有一个个“小宇宙”,学校的课程如何去迎合学生发展的需要、如何去破解孩子成长的“密码”、如何去激发孩子们身上潜在的能量、如何去叩响孩子们心中的“小宇宙”……这才是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宗旨。

学校校训:高行微言、材德兼备

学校校风:明理、守信、求真、向善

学校教风:敬业、爱生、勤学、善教

学校学风: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发现,学会创造

办学特色:以“心根教育”为引领,努力营造理想的教育生态,以基于地域特色的民族文化传承为主要抓手,坚守乡土,发掘在地资源、活化学校课程、传播在地文化,形成乡土文化教育特色品牌。

第十一条  学校设计和制定《视觉识别系统手册》,形成视觉文化体系,为树立和宣传学校的文化形象提供基础保障。

校标:

 

 

 

校标以徐行的拼音首写字母“XH”为主体,以徐行黄草为元素,变化成为一个飞翔的翅膀,既突出了学校所在地域,也展示了徐行黄草编织的文化特色,还传达了“以生命立心,为幸福育根”的办学理念,标识以黄草编织最常见的深红和黄色为主体色,简介、大方、醒目。

校标主要图形酷似“天使的翅膀”,是“飞翔向往”、“美好轻盈”及“天使化身”的象征,寓意“希望就在身边。”

校歌:《守信之歌》

校刊:《教苑》、《七色雨》等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友、社会贤达、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个内设机构,其中,综合管理部门:校务办、德育室、教导处、科研室、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中小学校党务工作机构一般与行政相应机构合署办公,党员较多、规模较大、确有需要的,可单独设置党务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利用网络平台、家委会、家长开放信箱等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免校长及学校党政领导;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

(三)考核学校办学绩效;

(四)查阅或审计校务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对国有资产运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文化、师资、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监督本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三)按时、足额落实教育经费,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市、区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享受国家及本市资助政策;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符合客观事实的适当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记录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按规定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等;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确立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一)培训分工:单周周一由德育部门组织活动,进行师德、心理、健康等培训;双周周一由教学部门组织活动,进行教学、科研、信息技术等培训;

(二)培训形式:每周一中午以大会议形式进行集中培训,或是年级组、学科组以分散形式自行安排时间学习;除校本培训外,组织教师外出参加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各级各类培训。

(三)培训内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教师科研能力培训、教职工职业素养培训、教职工师德培训等,由本校行政领导负责组织,主讲人为本校教职工或者邀请外校专家等;

(四)培训管理:纸质签到结合嘉研修签到,考核依据为学习笔记、教师个人发展规划记录、培训作业等,由学校师训专管员在上海市教师教育管理平台上给予每位教师相应的校本培训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关于嘉定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嘉人社发具体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我校制定《嘉定区徐行小学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单位12月在编教职工,单位党政正职由区教育局考核;考核内容依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结合聘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要求,以年度为周期,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总体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不同考核档次,按有关规定增减薪级工资或调整岗位;

(二)根据《嘉定区教职工基本工作职责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我校制定《嘉定区徐行小学教职员工学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为《中小学教师的考核标准, 依据《嘉定区中小学教师工作评价指标》( 11 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反区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学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上海市嘉定区徐行小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须参照《嘉定区教育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指导意见》执行),岗位聘用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双向选择、集体决定、择优聘用的方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18〕3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根据《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沪教委人〔2015〕76号)和《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嘉定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嘉教人〔2016〕57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发展现状,制定《嘉定区徐行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绩效工资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并在区教育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作量多少、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综合考虑教职工能力、实绩和贡献等因素,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2.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向较低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2.向较低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3.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4.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实施全员导师制,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一)在集体备课的基础上体现出个性风格,及时修改每节课的教案,撰写教学反思,及时记录学生错误的练习题,每单元完成一课时手写备课的任务,且手写备课做到尽量详细;

(二)以教研组为单位,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开展示范课、优质课、研究课等教学观摩活动,让有经验的老师,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三)备课组长带领组内教师认真做好年级质量分析表,教师必须对自己任教的每个班级做好个人分析表,分析做到细致透彻,从主要失分、原因寻找、下阶段对策与措施进行分析;

(四)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所有任课教师应制定好本学期教学进度,根据每学期的校历合理安排好教学任务;

教师发展部在开学前一周初步制定好工作计划,有计划落实全校的教学教研计划;开学两周内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好工作计划。教研组应根据学校教师发展部的工作计划制定好本学科教学研究计划;各备课组应根据学校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制定本年级的教学计划。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嘉定区徐行小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徐行小学教职工月工作奖考核办法》、《徐行小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徐行小学班级管理考核办法》、《徐行小学考勤制度及奖惩办法》、《徐行小学教育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

1、设立兼职的财产管理员。财产管理员在总务主任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物资的申购验收、打印账卡标签、学校内部部门之间的财产调整、办理报损报废的手续、上报统计报表等财产电算化管理工作;对学校的财产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管理,负责保管好校产校具,并做好登记、编号等工作,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2、财产管理员必须通过ETE培训合格后,取得财产管理员上岗证书;财产管理员调动需办理账物清点核对和财产电算化操作技术的移交手续,总务部门负责监交工作;

3、财产管理员协助总务主任把好财产进出关,负责每月与学校会计核对《学校物资器材分类期度增减变动情况表》及《固定资产月报表》,使财务账的固定基金与财产账的固定资产总额与ETE固定资产总额相符;

4、每年暑期对财产清查一次,清点出盘盈、盘亏物资,并于每年的9月上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特殊情况可中途报废。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

1、新添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报销等手续;会计和使用部门做好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

2、固定资产单价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业设备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低值耐久品单价为1000元以下,材料及易耗品单价不限(指在使用中一次性消耗或转为其他形式物品的物资器材:包括装潢建筑材料、玻璃仪器和器皿、各种元器件和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及光盘、软件(1000元以下的)、软盘等);

3、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大批同类的件数是≥2);各种软件(1000元以上包含1000元)和信息网络,按固定资产管理;

4、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依据其造价、购入价或调拨价入账;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入账;

5、无偿调入、赠送或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并注明来源和调拨或赠送的原因;价格不明的按同期市场价进行估价并办理入账手续(价格需单位领导审批同意);

6、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7、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包装费、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附加费(除汽车外)也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8、图书馆的图书应记入固定资产;

9、教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制度不计提折旧;

10、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只有在办妥手续后方可按账面数向单位财务销账;

11、固定资产如因使用时间过久或维修费超过原价值或无法修复的,应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审批后方能处置;

12、报废、调拨申请单的格式严格按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的通知样式填写。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和检查

1、学校财产应妥善保管,贯彻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原则,对损坏者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作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向校长室汇报;

2、学校一切财产,一律不得用于非教育教学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由校长批准,并填写借条,按期归还;如有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校产外借,须经校长同意,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

3、加强账物检查,若将易耗物品做到固定资产中,如:软件(1000元下的)、光盘、光碟等、装潢建筑材料等,一经发现及时在固定资产中将其划转出来,按报废程序填置报废申请单后报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4、定期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各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的财产落实专人负责,如有失散、损坏,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出纳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出纳都必须自觉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规定;

(二)做好公积金、养老金、医疗险、失业险及税金的汇缴工作,做到工作无差错;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与财务档案资料,并及时立卷归档;

(四)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仔细审核每张收据,力争每笔业务均符合财务收支标准;银箱内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存放数额;

(五)支票及财务专用章由专人分别保管,既安全又牵制;

(六)按规定做好记账、算账、报账、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预算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有根据,报表及时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七)参与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合理使用资金,节约使用资金,检查资金使用效果,检查报销票据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八)对各项收入,及时定额入账,合理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分清资金渠道,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九)物品的采购须统一编制采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行采购,财务会计对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采购实物清单及购物发票进行审核;属于控购审批的物品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十)急用物品的采购须由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经批准购买的物品由总务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派人采购并予核定其价格;

(十一)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均由财务会计购买并保管;出纳存放未使用的转账支票不得超过五张,存放未使用的现金支票不得超过一张;财务会计负责随时检查支票使用情况;因公使用支票和现金凭用款申请单报经领导批准,方可在财务部门办理规定的借用支票和借款手续;个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

(十二)收费管理,所有收费必须是公示栏内内容,开具收据;

(十三)因公需借支的现金数额较大时,借款人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门打招呼,财务部门到银行支取现金须经财务主管签字批准;

(十四)查阅、借阅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由查阅、借阅人写出查阅、借阅的理由和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帮助查阅,不得随意带出室外;

(十五)上级财务检查调用会计档案,财务账目及相关资料须经财务主管批准,由财务人员经手办理,并做好登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财务资料;

(十六)财务主管、财务会计和出纳应相互监督,共同把关,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财务规定;

(十七)自觉接受和配合物价、审计、税收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财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本市、区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管理,按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不得收取与学位挂钩的赞助费和择校费,坚决抵制社会向学校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

(三)不得强迫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和报刊杂志;不得强迫学生购买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

(四)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变相多收费;收取的学生代收费必须纳入学校总账,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五)不得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特长班或超常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规范收费行为;

(七)建立教育收费管理机制,不断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收费管理责任制;

(八)任何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者追究责任;

(九)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方式和公示栏的格式,必须按照物价局、教育局的规定进行;

(十)利用家长会等形式,经常性向学生家长宣传收费政策;

(十一)落实收费监督反馈制度,公示相关举报电话,设立校长信箱,及时听取家长的反映,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本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上海市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本章程于2023年5月26日完成修订,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